购货未索凭证 消费者维权难
【案情简介】
近日,消保委保健办接到程女士投诉称, 2015年12月,某保健品销售企业以免费旅游为由推销保健品,导致老人上当受骗,最后在一位杨姓女推销员的极力推销下,购买了6万元的“太岁多利”口服液保健品,食用一年的量,并承诺5月带老人到武当山旅游,2016年2月7日,老人突发中风无法行走,与对方交涉要求退10个月保健品并放弃去武当山旅游遭到拒绝,无奈求助消保委调解。
接到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经营者了解情况。但该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该公司从未销售过名为“太岁多利”口服液的保健品,也没有杨姓的女销售员。及有可能是其它公司冒用公司名称,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一但发生纠纷便于逃避责任。由于,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无法证明是被诉方所销售的产品。最终,消费者的维权无法得到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大量保健品后未索要购货凭证,直接导致“投诉无门”的窘境。在此,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货务必索要购货凭证,当发生问题需要维权时,购货凭证是重要的证据,是提出维权的有效依据
(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