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区消保委接到家住大连西路赵女士投诉,她家的小孩之前报名的钢琴课,学校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随意涨价,要求协调解决。
赵女士反映她在密云路某艺术培训中心为孩子报名钢琴陪练课,学校的收费按所学教材定为60元/45分钟(节),由于感觉学校各方面挺适合自己的小孩,她已续费3次。最近,当赵女士想继续续费时,校方说要按70元/节收费,原因是他们不是会员,不能享受会员价,校方称以前的收费是学校失误造成的。双方交涉后,学校撂下一句“不学就不学”,赵女士觉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向消保委求助要求解决此事。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我们很快找到了学校的负责人殷老师,经过了解得知,学校规定学员交300元会员费可享受优惠价60元,消费者为非会员应收70元,由于前期工作人员差错,少收了,这期缴费时向其解释,消费者不接受。得知学校确实未提前告知,造成消费者投诉,我委工作人员向学校指出相关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同时建议校方妥善处理此事。最后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本次续费仍按60元/节收费,下次续费让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加入会员享受优惠价。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国内教育培训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种类不断的增多,消费者和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收费问题也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金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