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与实际结算不符,消费者维权还需理性
投诉案例:
消费者骆先生到某超市闵行店购买了一盒保健品,标价215元,结账时被收取了288元。消费者拿着购物小票与工作人员交涉,要求超市给予合理赔偿被拒,投诉至消保委。
调解结果:
消费者单方面认为超市故意在价格上低标高结,要求超市承担欺诈性赔偿;超市方面辩称价格出错是工作上的疏忽,产品更改价格标签没有及时调整所致。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经消保委协调,商家同意为自己的工作失误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次性补偿消费者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超市在价格结算上的错误时有发生,这样的客诉在超市卖场中也较为普遍。此类投诉又常常因为消费者诉求过高,商家处理工作人员的态度专横而导致投诉升级。那么,超市商品实际结算与标价不符到底属于何种行为性质呢?笔者认为,商家只要不是故意虚假标价,即以虚假的原价、降价、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的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不应被认定为“欺诈性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对以欺诈方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限额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都列举了欺诈的具体行为及表现形式。关于价格欺诈的行为形式,法律法规均以列举方式予以明确:“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等等。很明显,上述案例中超市的标价错误并不在罗列的行为表现形式中。对于卖场中“偶发”的价格表示错误,消费者并不能一概的诉求进行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消费者要为此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
当然,超市卖场及时更新价格标签,做好日常销售维护,明码标价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在收到消费者因为价格有误的客诉时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查处理,不推卸不推诿才是诚信经营,以人为本的处理态度,避免投诉进一步升级。
最后,消保委也提醒消费者,购物时留存结账小票,仔细核对商品价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理有节,做文明理性的消费者。(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