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何,消费者该知道的总是不知道
投诉案例
家住江苏的消费者王先生,在电视广告上看到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东方CJ)宣传的多功能超薄懒人运动机,价值980元。于是拨打热线电话购买。6月7日送货上门,打开包装后,王老先生发现说明书写的很清楚:慢性病及60岁以上的人不能使用。这些信息,在电视广告中却只字未提。由于王老先生年事已高,也有慢性病,属于不适宜使用人群。于是,消费者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同意后,消费者将货品寄回,但迟迟未见商家退款,再联系商家,商家电话无人接听,现要求协调退款。
调解结果
该投诉经消保委催办后,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并退款。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问题,该问题在网购、电视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新《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中,一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即商品本身的信息;二是有关技术状况的标识,即商品的使用信息,三是有关销售状况,即商品的售后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丰富程度和真实程度直接影响着消费者选择。
然而,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信息传播手段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经营策略和推广方法,都在不断增加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知晓难度。在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方面,消费者存在明显的弱势地位。这就是强调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是具有一定功能的家用运动仪器。具有一定功能的仪器或保健食品,是必须标注适宜和不适宜使用人群,该商品信息属于关键信息,直接影响到部分人群是不适宜购买,如果使用或服用,可能关系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当然,商品信息的不全面,只是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如果,商家还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款“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则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