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投资要守约
案情介绍:
顾先生于2014年4月2日与虹口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对方公司理财产品1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约定按10%支付红利。同年5月顾先生联系对方公司要求将合同期限改为1年,公司同意并且将红利由原本的10%改为12%,双方变更合同后重新加盖公章。今年5月合同期满,顾先生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红利,对方却一直不予处理。无奈之下顾先生便向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红利。
投诉调解: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工作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情况。经了解,原来去年5月顾先生提出变更合同后,对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未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司电脑系统,造成合同期满后无法提取红利。在协调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也强调收益是预期的。
调解结果:由于此案涉及金额较高,双方又各持己见,僵持不下。最后经过区消保委与区诉调对接中心共同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理财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各类损失2500元。
消费提示: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个人及家庭财富的增长,投资理财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伴随而来的是银行及其他一些非银金融机构都相继推出了很多的投资理财项目。但是由于普通老百姓缺乏相关行业知识背景,往往只注重表面的投资回报,而忽视其中隐含的风险,造成了相关投诉数量的激增。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在此,消保委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金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