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潘小姐,今年1月在虹口某进修学校报名学习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培训课程,缴费近2万元。可3天后,消费者经过进一步了解,考虑到培训学校资质、考试费用等因素,决定放弃这次培训,但是和该进修学校交涉退费事宜时却被拒绝。
区消保委了解该投诉后与该进修学校取得联系,希望协调有关消费者学费的退款问题,但是商家坚持不予退款的立场,“严格执行”与消费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原来该协议第四部分第三条有规定:自协议签订起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的退费申请的条款。商家还给出消两个方案:1、可以冻结消费者账户,消费者可以在空闲时继续课程;2、接受消费者课程转让。但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坚决不予接受。
【案例点评】
消保委认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上述条款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涉及培训机构的纠纷,我们经常可以碰到此类格式合同,有关的条款还常被表述为:“一旦本合同持续履行时间已超过入门课XX课时(或者XX天)后,将被视为对本机构的教学方式、教学质量及相关服务表示满意,乙方(消费者)不得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等。首先“解除合同余款不退、不再受理退学申请”等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先的各方考察,选择在某经营者处接受服务,还意味着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消费过程中,可以自愿、自由选择继续在或者不在、以何种方式在该经营者接受服务。这些条款则几乎排除了上述各种消费者的选择权。再者,条款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在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再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与其违约行为相对等,但培训机构的“余款不退”条款实际上是不管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是什么情形,都必须丧失全部已付价款,显然违约责任过重。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涉评条款应属无效。(曹进,案例提供:奚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