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女士与某房产中介商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当时约定佣金为10000元,但是在履行合同时,该中介公司将佣金擅自更改为19000元。由于佣金上的纠纷,消费者的房屋始终没有顺利过户。消费者对此不满,投诉至消保委,要求中介尽快帮助消费者过户。
据消保委向双方了解,当初中介公司是有向消费者承诺收取10000元的佣金,但是房屋出卖方的佣金也需要由王女士承担,这情况和消费者可能没有说清楚,导致现在的纠纷。消费者当初也做了“有心人”,在约定佣金金额时进行了录音,录音清楚的表明消费者只需承担自己的佣金。消保委指出,中介公司于法于理都难以要求消费者承担190000元的佣金,只能按约定收取10000元的佣金。
【案例点评】
关于上海房屋中介服务费,早于2003年就实行了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资源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将居住房屋买卖中介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规定为收取买房和卖方各成交价的1%(总额不超过成交价的2%)。《通知》还规定: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目前,上海新建房产流通和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基本上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实现的。然而一些中介公司不规范操作,尤其是在中介费收取上暗箱操作,引发了不少纠纷。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房屋买卖和租赁时,仔细翻阅相关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