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2010年1月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用至2010年5月,由于进水导致手机无法开机。张先生将手机拿到该品牌的维修部维修,并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200元。一个月后,张先生接到维修部的电话,说自己的手机在维修过程中不慎遗失,维修部愿意按照手机折旧后价钱给予800元左右的赔偿。如此少的赔偿让张先生觉得维修部根本没有诚意,当即便拒绝了该处理方案。在与家人商量后,张先生向维修部提出了按照该型号的手机目前市场价的2200元的赔偿要求,在这次的协商调解下,消费者的要求被拒绝。
于是,张先生求助于消保委,投诉反映要求处理此事。消保委经过与维修部的协商沟通,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修理者必须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因此消费者张先生的手机遗失,商家要给予赔偿解决。维修部最终补偿消费者一部同型号的新旧程度差不多的二手机。消费者对此事的解决方案表示满意,类似的投诉消费者务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企业要诚信服务,不要忽悠消费者,忽视消费者。(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