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钱女士称将一件羽绒服拿到某干洗店熨烫,取衣时发现布料被烫坏,要求赔偿,经营者只愿修补,消费者不能接受,投诉到消保委。
经了解,消费者钱女士的一件羽绒服上原先有个洞,为了衣服可以继续穿着且不影响美观,于是想用商标贴在破洞处。于是消费者请干洗店把商标熨烫在破损处,干洗店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的要求并无偿服务。当钱女士取衣服时看到经营者已把羽绒服布料烫坏,要求经营者赔偿。
案情分析:本诉是消费者请经营者提供无偿服务致使财产受损,要求消保委协调经营者给予赔偿。根据消费者的诉求,要确定的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提供服务二者之间的区别。其一什么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它是以盈利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经营者具备三个基本特征。(1)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2)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这说明,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是有偿的,而且不论结果是否盈利,“否则就不是经营者”。其二确定消费者在哪种情况下享有求偿权:消费者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是商品的购买者:(2)是商品的使用者:(3)是服务的接受者:(4)是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从法律上讲无偿服务只有在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有偿服务,一旦财产受损,经营者必须根据受损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偿服务是不讲报酬的,完全出自自愿的义务劳动。一旦发生问题,如何解决?
消保委的认为应从“和谐在行”来解决问题。好人“好事”还是要做,但做之前,经营者应当明示或者告知。如“当经营者同意接受消费者的要求无偿提供服务要明确告知在操作时可能发生的情况,向消费者明示或者告知发生的后果消费者愿意自行承担并用(口头、书面的方式)。此时经营者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现在消费者钱女士诉求的合理之处或经营者的欠缺之处在于经营者事先没有明确告知,对消费者的财产受损应当酌情承担赔偿。
通过虹口区消保委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调与沟通,最终对价值400元的衣服,经营者同意补偿消费者25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王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