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徐女士诉称:2009年11月11日至四平路166号四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定购一张14日(国泰航空)到澳大利亚的电子机票。当时是牛小姐接待,购票时他们提供了学生读书签证等资料,要求电子机票上注明消费者的身份(留学生),因为可以享受(行李重量40公斤)优惠的政策。出票后因工作人员疏忽,没有选择消费者的身份(留学生)至使超重的行李多付500元行李费。经交涉后对方称只肯赔偿150元,消费者不接受,现要求金额赔偿500元(投诉编号:000001200912150128)
经营者反映: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负责人对员工出票时没有注明消费者身份(留学生)是事实,但对消费者的诉求无法接受。理由他们的工作疏忽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换回和解决的。消费者是12日申请托运行李,同时发现电子机票(留学生)无法享受政策,应及时他们联系,经联系后,如他们不采取挽救措施或者故意拖延不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但消费者没有及时反映这一情况。
案情分析:本诉中消费者的要求全额赔偿因工作疏忽所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从法律上讲,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赔偿的权利》四十四条: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因工作疏忽造成损失,退还货款,赔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双方在处理问题时还应以事实为依据,比如,消费者在11号购买电子机票12号申请托运行李时,当第一时间发现机票没有(留学生)而无法享受行李托运政策,那么应当及时与(经营者)购票方联系,要求采取行动换回损失,如果经营者不采取行动,那么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虽然如此,但经虹口区消保委进行协调,最终经营者还是同意赔偿50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也说明发生时不知应如何处理,了解这次处理的经过知道以后应如何处理问题。(王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