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陈先生来电向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在某商场购买了两袋饼干,回家后发现收银条上显示的金额比他在超市货柜上看到的标价高了3元,消费者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超市应“退一赔一”。
接到投诉后,我委工作人员联系双方了解情况。10月9日,陈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两袋饼干,回到家中偶尔发现实际所付金额比标价高了3元,便于第二天到店里询问,对方给予的答案是由于电脑收银系统与货价标签未及时同步更新,系工作失误所致,而消费者认为这样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要求对方按照发票上金额给予“退一赔一”。店方表示陈先生要求无法律依据,只同意将多收部分予以退还,并对由此造成对消费者的不便表示赔礼道歉。
明确了解了投诉案例的情况后,区消保委约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经过调查了解,经营者所述事实属实,该行为并不足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区消保委对于消费者退一赔一的要求不予支持。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店方对于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向陈先生道歉,退回多收3元货款并赠送礼品作为补偿,至此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些经营者为实现其销售目的,往往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识等方式来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样的行为称作欺诈。而在上述案例中超市多收取消费者3元货款并不存在故意成分,因此不能认定为欺诈。区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请保持理智,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提出要求,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金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