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去年在某商场购买的洗衣机一年中经多次维修仍存在故障且对方不提供维修记录,经营者态度让陈先生无法接受。
接到投诉后,我委工作人员联系双方了解情况。2006年3月23日,陈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一年内先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07年9月23日,洗衣机洗衣时又出现剧烈抖动现象,消费者向维修中心报修,对方维修人员还是不提供维修记录,而且告诉消费者这是公司规定,陈先生越想越不甘心,投诉至区消保委要求解决。
了解了投诉情况后,区消保委约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为陈先生更换新机,并且三包日期重新计算,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区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履行售后义务,如有不明之处可向消保委或有关部门咨询,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金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