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朱女士称,2007年10月13日在某灯具市场某灯饰经营部购买两个包金铜烛台,回家后发现其中一个烛台的脚掉落。消费者怀疑不是铜的,当即与灯饰经营部进行交涉,经营部当时同意调换,现在又不承认。朱女士投诉到消保委,要求合理解决。
虹口区消保委受理这起投诉,即与此灯饰经营部取得联系,据经营者反映,两个包金铜烛台是经营者自己使用的,不是售销产品。消费者来到经营者有意购买这两个烛台,双方经协商以4000元的价格成交。经消费者检查确认无质量的情况下,消费者自己将两个烛台装进汽车带走。几天后消费者来电称,因自己在运输中有一个脚掉落请经营者帮助修理。经营者同意消费者的要求给予免费修理。现在消费者投诉的内容与事前的经过完全不符,经营者决定不给予免费修理,理由是消费者在运输中所造成脚掉落属于人为造成。区消保委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对经营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证实,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所有讲法得到认可。
本案消费者投诉内容是怀疑灯饰经营部销售的包金铜烛台不是铜的。消费者的怀疑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消费者投诉的内容只是随口胡编的,以达到换货的目的。经营者来讲却觉得消费者是用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是无法接受,因为双方已经协商经营者也同意免费给予修理,所以现在所造成经营者做出决定不给予免费修理。虽然这起投诉消费者没有明显的权益受损,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仍然多次与经营者进行沟通与协商,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给予修理。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投诉的内容要真实,提供的证据要可靠,不然会造成消保委工作的难度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王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