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六期(总198期)
随者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许多就餐场所的环境也随之有所提高,但作为商家,环境设施的安全系数仍然不能忽略。
最近,有一消费者在用餐场所发生了意外,对商家调解的结果不满意。无奈之下,只好到区消保委来投诉。这位消费者在10月22日晚上(6:15左右)去用餐,用餐完毕后,消费者就朝该店后门准备回家,由于当时门店灯光比较暗,而且门周围没有警示和服务生。由于该店的门墙都是玻璃,消费者出门时撞到玻璃门上,造成鼻骨骨折。消费者当时就去医院救治,直到10月26日看病已用去费用500多元,车费60元,病假6天。经过医生告知,消费者今后鼻骨不能像原来一样,而且有偏差,消费者要求赔偿总计5000元。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联系了解情况。当时,经营者陪同消费者到医院救治,并向消费者承诺相关的医药费用,得到消费者认可。过后,经营者上门拜访,和消费者协商解决办法,但对消费者的要求表示不能满足。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场地安全措施存在问题,不能确保消费者安全,周边警示不明显,灯光不是特别亮堂。按照消条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区消保委提醒经营者,提供的就餐场所要注意减少安全隐患,创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时,要多长一个心眼,确保自我的人身安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