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零二期(总184期)
消费者卞某为儿子购买了一件上装,价格149元。购买时不放心,怕大小有误,当即询问营业员,万一儿子穿着不合适,是否可以调换?营业员回答是肯定的:“一星期内可以调换。”卞某回家后给儿子试穿,衣服太小,不合身。购买后的第四天,她赶到商店,要求调换,但店里负责人说,现在该款式衣服打折,打折后价格92元,现在只能按92元的价格进行调换,多退少补。消费者卞某可懵了,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短短几天,149元的人民币严重贬值,只值92元,一下子损失57元。交涉无果,她来到消保委进行投诉。
《消法》总则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星期不到,消费者用149元的人民币购买的衣服想要调换却只能按92元的价格抵用,这太显失公平了。经营者为了将该款式的衣服尽快处理掉,打折销售,薄利多销,让利与民,这本无可非议。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原先有约定,一个星期内进行调换,应该按照发票价进行调换,不应当将企业减少的利润转嫁给消费者来承当,从而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交涉,经营者自知理亏,最后以原价149元的价格为消费者调换了其他款式的上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