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来,区消保委接到了很多关于上海电信套餐营销的投诉,消费者反映较多的是1、口头承诺与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不符;2、用第三方快递协议引发消费者争议;3、套餐收费标准不明等,消费者普遍认为上海电信存在欺诈,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近几年来,合同欺诈行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合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违法性的弱化规制,使合同欺诈行为这个古老话题倍受人关注。本文认为: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国家应对合同欺诈行为应予以规制。
合同欺诈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但从消费者投诉的内容而言,电信公司的行为要满足欺诈又略显牵强。因为在调解这类投诉过程中,我们发现双方提供给消保委的书面协议中,其内容是符合的,并且上海电信在推出此套餐时同时承诺免费提升网速并赠送手机的行为本质上还是有利于消费者的,只是由于很多营销人员的操作不规范导致消费者的误解,通常投诉后经过电信客服人员的解释,大部分消费者还是能接受套餐内容的。因此消保委希望上海电信在以后的营销活动中,严格遵守《合同法》关于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金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