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2〕第161号
申请人 姓名:宋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单位负责人:唐迪慧,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17日作出编号:31010913003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9月17日坐在后排车座时,遇交警检查。其报出身份证号码后查验不出结果,不得已回单位拿身份证,耽搁了很长时间,身份信息查实后又被无故开出罚单。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17日17时12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在四川北路海宁路口执勤时,辅警看见一男子驾驶一辆牌号为苏XXXXXX的小型汽车沿四川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辅警将该车拦下进行检查,发现该车的后排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乘坐人员宋海兴即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了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辅警将该车拦下移交给在场的被申请人民警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民警在履行告知程序,并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3003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签名签收。经调查确认: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在机动车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民警在不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其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7日17时12分许,两名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在四川北路海宁路口执勤时,辅警看见一男子驾驶一辆牌号为苏XXXXXX的小型汽车沿四川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辅警将该车拦下进行检查,发现该车的后排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辅警遂将该车移交给被申请人民警进行处理。因申请人涉嫌实施了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9月17日《处罚决定书》(存档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现场执法视频等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机动车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认为民警要求查验身份证件,报出号码后查验不出结果,不得已回单位拿身份证,耽搁了很长时间,查验后又被无故开出罚单。对此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声音显示,申请人在民警检查证件时未能清晰准确地报出身份证号码导致无法尽快核查,在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件后,现场处置的两名被申请人民警予以核实,且已清楚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救济途径等,并非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情况。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17日作出编号:31010913003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