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民发〔2014〕12号 签发人:乐跃明
关于印发《虹口区养老机构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服务协会: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等文件制订的《虹口区养老机构以奖代补实施意见》,已经区民政局2014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虹口区民政局
2014年2月27日
虹口区养老机构以奖代补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本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具体如下:
一、考核评估
区民政局依据《虹口区养老机构考核评分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对经本区批准执业的养老机构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养老机构的建筑标准、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工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二、奖励范围
对经区民政局批准执业满1年,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依有关规定运营的养老机构,给予考核奖励。具体的奖励范围详见奖励项目和标准。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管理达标奖励标准
1.申请管理达标奖励的养老机构必须是经区民政局、区社团局年度验审合格、且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档。优秀单位数量为考核单位总数的20%,良好单位的数量为考核单位总数的40%,其余为合格单位。
3.管理达标奖励与本区养老机构考核评估挂钩。考核等次以评估机构的考核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后,按当年优秀、良好、合格的比例数进行评定,同分者可并列。
4.管理达标奖励金额的计算采用基数*系数计算法。由区民政局根据考核年度预算情况确定管理达标奖励基数金额,优秀单位奖励金额是奖励金额基数*130%,良好单位奖励金额是奖励金额基数*100%,合格单位奖励金额是奖励金额基数*70%。
(二)护理服务奖励标准
1.申请护理服务奖励的养老机构必须是考核评估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护理服务奖励的范围是收住本区户籍的照护等级在一级护理及以上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3.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符合奖励标准的老年人,每月奖励100元。
(三)护理岗位专技人员奖励标准
1.申请护理岗位专技人员奖励的养老机构必须是考核评估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凡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初级以上等级证书,并在本养老机构服务一年以上的护理人员,可获得护理岗位专技人员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人员工作考核成绩发放。
3.护理岗位专技人员奖励标准为:初级证书每人每月100元,中级证书每人每月150元,高级证书每人每月200元。
(四)承担政府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奖励标准
1.申请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奖励的养老机构必须是考核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凡收住本区户籍社会孤老和低保老人的养老机构可申请本项奖励。
3.服务人数由管辖地街道负责统计确认。
4.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社会孤老的可奖励每人每月200元,收住本区户籍低保老人的可奖励每人每月100元(可与护理服务奖励同时享受)。
(五)养老机构租金奖励标准
1.申请租金奖励的养老机构必须是考核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养老机构租金奖励以租赁协议为依据,每平方米每天租金大于等于1元的给予租金奖励3万元/年,每平方米每天租金小于1元的给予租金奖励2万元/年。
3.养老机构租金奖励与租金补贴政策或其它已享受政府类似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四、操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取得执业证照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申报1个或多个奖励项目,并按照奖励项目标准做好该项奖励的申报工作。
1.申报运营奖励的养老机构应按《虹口区养老机构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做好机构日常管理运营工作,并于考核评估前30日内填写《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奖励申报表》(附件1),须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经区养老机构服务协会和管辖地街道审核盖章后上报区民政局。
2.申报护理服务奖励的养老机构应在每月末填写《收住虹口区户籍失智失能老人情况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前上报区养老机构服务协会,须同时附上收住失智失能老人的收费发票存根联,新增老人还需附上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报承担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奖励的养老机构应在每月末填写《收住本虹口区户籍社会孤老情况表》(附件4)和《收住虹口区户籍低保老人情况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前上报管辖地街道社管科,并根据街道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申报护理岗位专技人员奖励的养老机构应在录用护理专技人员和护理人员取得相关职业资格时,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符合享受奖励条件的专技人员,养老机构应在每月末填写《护理岗位专技人员情况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前上报区养老机构服务协会,并附上用工合同或录用协议、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考核结束发放奖励时需自行制作《护理岗位专技人员奖励发放表》,并向区养老机构服务协会报备。
5.申报租金奖励的养老机构应在考核评估前30日内填写《虹口区养老机构租金奖励申报表》(附件7),加盖公章报区养老机构服务协会,并附上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6.申报工作今后逐步向无纸化过渡,可通过上海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二)审核
区养老机构服务协会和管辖地街道负责对养老机构每月上报数据报表进行审核与报备,并将审核后的年度汇总数据填入《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奖励申报表》中。
(三)审批
每年3-5月,区民政局将对各养老机构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得分、开展护理服务、承担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核定各养老机构全年运营奖励金额,予以审批。
(四)下拨资金
经审批后,由区民政局下拨奖励资金至各养老机构。
五、有关规定
(一)养老机构发生入住人员非正常死亡、走失、食物中毒、医疗护理等责任事故,停发其25%-50%的运营奖励。
(二)养老机构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年内不得享受运营奖励。
(三)养老机构申请运营奖励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每发现1人次虚假信息停发该养老机构10%运营奖励,年内发现5人次及以上虚假信息的,不得享受当年运营奖励。
(四)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的要求审计外,还须进行运营奖励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不提交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没有对运营奖励进行专项审计的,不得享受当年运营奖励。
(五)养老机构因各种原因不再运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且不再享受当年运营奖励。
(六)养老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运营奖励申报材料交区民政局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资金来源
本区养老机构运营奖励经费及委托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由区财政负担。
七、资金监管
(一)养老机构运营奖励应用于机构房租、硬件设施建设、安全设备改善、护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水电煤、职业培训等专项经费的不足。
(二)养老机构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每年使用奖励经费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养老机构须提交由专业审计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运营奖励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必须对运营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单独列项注释。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养老机构的运营奖励经费,使用奖励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八、附则
(一)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关于对本区养老机构运行考核达标奖励的意见》(虹民发〔2011〕72号)和《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达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虹民发〔2011〕8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虹口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奖励申报表》
2.《虹口区养老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3.《收住虹口区户籍失智失能老人情况表》
4.《收住虹口区户籍社会孤老情况表》
5.《收住虹口区户籍低保老人情况表》
6.《虹口区护理岗位专技人员情况表》
7.《虹口区养老机构租金奖励申报表》
虹口区民政局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