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发改〔2014〕9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扶持办法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扶持办法》(虹发改〔2013〕45号)制定的《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2月10日第三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企业扶持
第一节 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扶持
第一条 (扶持条件)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税务登记在本区。
(二)项目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且属于落户在对冲基金园区的金融服务业类项目。
第二条 (扶持政策)
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三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市级扶持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对冲基金园区发展
按照《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虹府发〔2012〕10号)、《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虹府办发〔2013〕20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节 新引进企业的扶持
第四条 (扶持条件)
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区金融办审核,符合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准入条件的对冲基金公司。
第五条 (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可分期拨付。
(二)对新引进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1.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三)对新引进企业,在虹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企业,入驻区政府提供园区办公用房的,2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免租金;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简介、年度经济贡献说明材料;
(四)资金扶持申请报告;
(五)对企业一揽子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六)购房补贴,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七)租房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管理制度)
(一)企业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投资补贴、管理费补贴、购房(租房)补贴,在政策扶持期内以其区域经济贡献平均抵扣。
(二)投资奖励、购房补贴可分三年分期拨付。
(三)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扶持条件的审核,明确扶持年限、每年扶持金额,并出具有关文件。
(四)企业引进单位负责出具一揽子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五)上海对冲基金园区揭牌仪式首批入驻的对冲基金企业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节 重大产业服务项目资助
第八条 (扶持条件)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税务登记在本区。
(二)经区金融办审核的,新建或改建的重大金融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扶持政策)
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计划、投资预算;
(四)项目审核结果文件;
(五)申请拨付尾款的,还需提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验收通过文件;
(六)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
(一)区金融办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比例和金额,,并出具有关文件。审核工作须组织专家、部门公开进行。
(二)资助资金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得超过50%,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需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金融办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区金融办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五节 产业会展活动资助
第十二条 (扶持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议或展览的主题为对冲基金;
(二)举办地在虹口,具有一定影响力,促进本区对冲基金产业发展;
(三)经区金融办审核。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
(一)国际级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二)国家级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三)省部级及以下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资金补贴申请报告;
(三)主办、协办、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及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会议或展览简介、出席单位、出席人员等材料;
(五)会议或展览方案、合同、预算清单、发票复印件;
(六)活动审核结果文件;
(七)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管理制度)
(一)区金融办负责对主办方的举办证明、承办单位的会议展览活动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以及出席单位和人员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出具有关文件。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二)补贴不超过展览、节庆活动的支出总额,本着节约原则,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有关单位召开的年度理事会、会员大会等单位内部会议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六节 软环境课题研发补贴
第十六条 (扶持条件)
经区金融办审核,与上海对冲基金园区软环境建设密切相关的课题。
第十七条 (扶持政策)
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类别,分别按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30%、25%和20%给予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十八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资金补贴申请报告;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课题项目合同复印件;
(五)课题研发成果(报告);
(六)课题类别审核结果文件;
(七)课题研发经费预算(发票)复印件;
(八)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管理制度)
区金融办负责对课题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类别、补贴比例和金额,并出具有关文件。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七节 产业交流活动补贴
第二十条 (扶持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区金融办推荐参加全国、上海市举办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
(二)企业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
第二十一条 (扶持政策)
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区金融办推荐参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参加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实际发生费用的有效凭证(发票)等;
(六)企业参加活动的方案、总结报告等材料;
(七)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管理制度)
区金融办负责对活动和参加的企业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比例和金额,并出具有关文件。
第二章 人才扶持
第八节 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扶持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二)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区金融办审核。
第二十五条 (扶持政策)
(一)经审核,每人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职务只补贴一次。同一人员只补贴一次。
第二十六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人才专项);
(二)所在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区金融办出具的审核结果文件;
(四)个人身份证明、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局虹口分局出具的个人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七)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管理制度)
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出具有关文件。
第九节 优秀人才贡献奖励
第二十八条 (扶持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区金融办审核,在新引进企业或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区金融办审核,在新引进企业或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为在职正式员工的专业骨干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扶持政策)
根据优秀人才的经济贡献和业绩,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人才专项);
(二)所在单位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身份证明、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复印件;
(四)税务局虹口分局出具的个人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个人年度成就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七)区金融办出具的审核结果文件;
(八)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管理制度)
(一)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和功能性机构、优秀人才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并出具有关文件。
(二)每年2月1日至3月中旬集中受理,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节 人才公寓租房补贴
第三十二条 (扶持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区金融办审核,在新引进企业或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为在职正式员工的专业骨干人员;
(二)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
第三十三条 (扶持政策)
经审核,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人才专项);
(二)所在单位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身份证明、劳务合同、职务证明或业内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税务局虹口分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和房产证明等复印件;
(六)区金融办出具的审核结果文件。
(七)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管理制度)
(一)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和功能性机构、优秀人才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并出具有关文件。
(二)每年11月份集中受理,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章 配套服务扶持
第十一节 新引进功能性机构的扶持
第三十六条 (扶持条件)
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区金融办审核,符合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准入条件的功能性机构。
第三十七条 (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功能性机构,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功能性机构,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1.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三)对新引进功能性机构,在虹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功能性机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功能性机构简介、年度经济贡献说明材料;
(四)资金扶持申请报告;
(五)对功能性机构一揽子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六)购房补贴,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七)租房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管理制度)
(一)功能性机构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一次性奖励、购房(租房)补贴,在政策扶持期内以其区域经济贡献平均抵扣。
(二)一次性奖励、购房补贴可分三年分期拨付。
(三)区金融办负责对功能性机构的审核,明确扶持年限、每年扶持金额,并出具有关文件。
(四)功能性机构引进单位负责出具一揽子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节 产业集聚贡献奖励
第四十条 (扶持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冲基金园区内的运营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管理公司等引进对冲基金、阳光私募等公司,为产业集聚作出贡献;
(二)经区金融办审核,新引进公司年度形成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扶持政策)
对园区内的运营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管理公司,按新引进公司产生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10%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二条 (政策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资金扶持申请报告;
(五)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完税情况等;
(六)区金融办出具的审核结果文件。
(七)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管理制度)
区金融办负责对新引进公司及经济贡献进行审核,并出具有关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四十五条 (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受理时间)
除特别规定,受理时间为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四十七条 (受理地点)
区金融办(飞虹路380号302、305室,25658892、25658884)
第四十八条 (其他)
本细则自2014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