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国资委〔2010〕72号
关于规范区国资系统归口管理单位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归口管理单位:
为规范区国资系统归口管理单位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出资各方权益,引导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10〕34号)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国资系统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严格控制捐赠支出规模。
1、对外捐赠的范围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2、对外捐赠的资产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出资监管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3、对外捐赠的主体
对外捐赠的主体是归口管理单位及所属各单位。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4、对外捐赠的对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5、对外捐赠的控制
对外捐赠的规模和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单位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经营性亏损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二、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
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切实有效维护出资各方权益。
归口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和捐赠资金的安全。
归口管理单位要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施统一管理。
归口管理单位要规范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强化对外捐赠项目的后续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
三、纳入监管事项范围,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1、对外捐赠纳入一般事项监管范围
归口管理单位应将本级和所属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建立台账登记捐赠项目,统计对外捐赠数量。
2、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按董事会授权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班子领导集体研究决策。
3、接受财务总监的督查
对归口管理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内部决策、审核流程和捐赠资金的账务处理要接受出资人派出的财务总监的督查。
四、建立备案核准制度,加强检查工作
区国资委对归口管理单位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制度。
1、对外捐赠制度的备案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制订或修订本系统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修订报备。
2、对外捐赠的专项说明
各单位年内对外捐赠的事项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年度决算报告专项说明内容之一报送区国资委。反映本年度对外捐赠细目、支出规模等情况。
3、对外捐赠的备案、核准
归口管理单位的每项捐赠行为需填报对外捐赠备案(核准)表。单项捐赠实际发生额(含实物资产折价额)在5万元以下的,应当报区国资委备案,5万元(含)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审核,区国资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对外捐赠的检查
各单位对外捐赠的实施行为纳入区国资委督查范围,将不定期组织对归口管理单位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区国资委备案核准等不规范行为,听取财务总监意见和监事会专项报告,督促企业有效整改。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对外捐赠(备案/核准)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