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科委[2006]20号
关于发布《虹口区关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充分调动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虹口经济增长,区科委和区经委共同制订的《虹口区关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加:《虹口区关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虹口区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虹口区关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市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虹口经济增长,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是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地区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有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并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联动方式,实行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受理,市区科技和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评审、共同立项的方式。区科委负责本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经委审核推荐,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方案支持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市科委和相关产业部门评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第五条 推荐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制造类)或2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 推荐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1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亿元(制造类)或4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2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企业申报:
1、区科委按照市科委的时间安排组织本区企业进行申报,区科委集中受理后会同区经委联合审核推荐给市科委。申报受理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符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企业)条件者,按要求填写《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第八条 资金来源:
1、区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拨出一定数额用于支持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
2、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第九条 支持方式:
1、区财政以补贴资金与市政府补贴资金配套,资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
2、资助金额:按照《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规定,区资金资助按市资助资金的1︰1配套。
3、资金用途:资助资金用于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如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中试)的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的补贴。
4、实施周期: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管理
1、区科技部门会同区相关产业部门负责本区内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企业)的管理,企业每半年要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区科委、区经委。
2、 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3、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期完成后,由企业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每年度复审制,由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凡评选为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市科委和市经委联名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铜牌。对连续两年年审未达标的,则予以摘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合同规定未能如期达标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