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价〔2006〕12号
关于规范虹口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水平,加强车辆收费管理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本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车库、车棚内停放收费标准:
1、自行车每辆每月7元;
2、电动自行车每辆每月10元;
3、助动车每辆每月15元;
4、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5、残疾人专用车免费停放。
二、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1、地面露天临时停放,停放l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至8小时收费标准为每辆5元,超过8小时至24小时收费标准为每辆10元。
2、车库内临时停放,停放1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至8小时收费标准为每辆8元,超过8小时至24小时收费标准为每辆15元。
三、机动车固定车位停放收费标准:
1、地面露天车位每辆每月150元;
2、地面半开放停车库(机械式车库)每辆每月250元;
3、车库(含室内、地下室、机械式)每辆每月400元。
四、车辆停放收费中管理费的规定
1、物业管理企业用于管理成本补偿的标准。按小区停放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5%收取,其余部分的收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等。
2、小区机动车停放中,业主产权的车位其管理费按该小区停放收费不高于25%标准收取,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成本补偿。
3、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五、执行公务的车辆及特种车辆在住宅小区内行驶、停放不得收费。
六、本通知规定的各类车辆停放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小区在执行中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七、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停放收费,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必须遵照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停放收费可以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八、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将收费标准悬挂在各收费点醒目处,接受业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以上标准自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本局关于停放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
二○○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