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08]39号文转发)精神,就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启动
经市有关部门同意,本区列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区,本区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推进工作小组,推进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二、准入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准入条件: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且住所必须在本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公司不得低于5000万元。
三、接受申请
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式和《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在虹口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hkq.sh.gov.cn)公布。
联系部门: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邮编200086
联系人:王建人;联系电话:25658140;
联系地址:飞虹路518号11楼1111室;
虹口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推进工作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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