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路街道辖区里弄房屋多,因居住条件引发的矛盾不少。近年来,街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深入推动“三所联动”工作机制,将交流沟通平台延伸至里弄小巷,全力化解居民区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小、处置在早,促进民生“大和谐”。近日,四川北路街道通过“三所联动”机制,在里弄就地化解了一起持续近两年的居住纠纷。不久前,居民李阿姨(化名)向四川北路街道永丰居委求助称,有人要求她从居住多年的房子里迁走。经了解,原来李阿姨居住的公房由小张(化名)承租,此前小张一直让自己的姑父老张居住,李阿姨和老张是同居关系且一直照顾老张生活起居长达近十年。两年前,老张过世,小张想要收回房屋另作他用,李阿姨不愿搬出,由此引发了争执。了解事情原委后,居委迅速判断此案是因居住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立即启动了“三所联动”纠纷调解机制进行调处。

调解会上,双方各执己见。李阿姨认为老张生前曾表示自己可以继续居住作为对其十多年照顾的回报。如今,老张一走就要赶人,没有道理可言。而小张则表示让老张居住是基于亲情照顾,现在老张已经离世两年,房屋理所当然要收回来,让不相干的李阿姨居住,也不支付租金,完全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激动,争得面红耳赤。见此情形,人民调解员和律师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过程中,调解员、律师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耐心劝导,并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小张和李阿姨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小张支付一笔补偿金,李阿姨在一个月内腾房搬走作为最终调解方案。方案落定后,两人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小张当场支付了补偿金,至此,这起持续了近两年的居住纠纷终于获得圆满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