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七十多岁的老夫妻因不满小区配套未达开发商承诺标准而拒缴物业费,被物业服务商诉至法院。在江湾镇街道的“三所联动”调解室内,经过法官、居委调解员、律师的多方调解和释法明理,老夫妻最终同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承诺整改提升服务质量,这起物业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员老师,不是我们不愿意缴纳物业费,是这家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实在达不到标准。” 江湾镇街道的“三所联动”调解室内,一对七十多岁的老夫妻向调解员解释道。原来,这对老夫妻本居住在外区,前两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购置了这套新房,本以为能在这里安享晚年,没想到小区的各项配套都没有达到开发商原先承诺的标准,一气之下便拒绝缴纳物业费。考虑到老夫妻业主年龄已大,调解员遂将调解会安排在了所在居委的“三所联动”调解室。 当天,法官、居委调解员、律师、物业公司经理、老夫妻业主一同来到了“三所联动”调解室。 “今天我们通过‘三所一庭’机制邀请到了区法院的法官,大家坐下来好好谈,尽量不要走到诉讼那步,也节约大家的时间和成本。”调解员首先缓和了现场的气氛,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地表达各自的诉求。 居民:“法官,这是我们的证据,用来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 物业:“这是当初开发商承诺的,如果达不到之前的预期您应该去找开发商啊。” 详细听取了居民和物业公司双方的诉求后,法官从法理层面解读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而且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不同的责任主体,如房屋存在与售房承诺不符的情况责任在于开发商,而非物业公司,应当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律师向老夫妻进一步解释,“如果二老您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可以要求物业进行整改,同时不能以开发商为由拒缴物业费。” 居委调解员继续从情理角度劝导道,“按时缴纳物业费既是每一位业主的责任,物业公司也承诺马上开始整改,去法院打官司也是同样的结果但是耗时耗力,不如大家各退一步,不是一举多得吗?” 在各方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下,业主老夫妻愿意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物业经理也当场承诺尽快开始整改,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至此,这桩物业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