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已定制完成 顾客却想解除合同 责任谁来担 如何避免 “全屋定制”热潮下的消费陷阱 “对方不肯付尾款,有办法伐?” 日前,李先生和妻子来到了凉城新村街道某居委的“三所联动”工作室,向这里的工作人员寻求法律上的帮助。这对夫妻早几年来到上海,一直从事着门窗的个性化定制。未曾想,前段时间遇到了一位客户违约,款项迟迟不愿支付。 “之前说好的,定制移窗总价9800元,先交800元定金,等交付的时候再付剩下的9000元。” “十天后,我们按照约定制作好了,他们却在电话里和我们说要取消交易。” “这个移窗都是按照他们的要求定制的,我们也没法二次销售的呀,说取消就取消,那我们的损失谁来买单?” “你们先别激动。”一旁记录的居委调解员试图稳定二人的情绪,“如果对方不愿意支付价款,我们是可以就违约行为主张民事赔偿的,当然,具体的责任认定还需要我们结合相关证据来确定。” “不行,赔偿金一分也不能少!” 接下来的数日内,居委干部积极走访,认真听取了经营户李先生夫妇和定作人周先生的陈述,对事情的来龙去脉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在当事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居委立即启动了“虹馨·三所联动”机制,一同参与调解的还有社区民警和律师。 民警首先引导当事人双方表达各自的诉求:“今天呢,我们把大家聚到一起,也是希望能协商出一个解决方案。” 李先生夫妇:“我们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支付剩下的9000元,要么就是取消合同,但要给我们6000元的赔偿金。” 周先生听罢,连连摇头,“我父母岁数大腿脚不便,这个房子又没有电梯,我们其实早打算卖掉了,没提前告知你们是我们的不对。但是呢和周围商家一比,你们定制的价格也太高了,赔偿金我们顶多给3000元!” 当事双方在调解室内争得面红耳赤,谁也不肯让步。 “好!我们接受这个调解方案!” 见双方僵持不下,“三所”的工作人员将双方带至场外,试图“个个击破”。 “根据《民法典》,对方要求你们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你们执意要解除合同,考虑到定制属于承揽行为,商家很难对承揽物再次销售,所以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你们承担。” 另一边,调解员也在努力劝说李先生夫妇,“要是走诉讼的话,等判决下来耗费精力不说,赔偿金也要很晚才能收到。个体经营户在大城市立足挺不容易的,要是能早点拿到赔偿金,把我们的损失降到最低,不是更好吗?” 最终,经历了多轮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移窗的所有权归李先生夫妇所有,周先生就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支付4700元赔偿金(此款项含已支付的800元定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近年来,家装行业兴起一波“全屋定制”热潮。由于定制家具可以按照消费者的喜好量身定做,在外观和功能上都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私人定制”火爆的同时,也暗藏不少法律陷阱。小虹提醒各位,在合同签订阶段,要多与商家沟通,将商品的规格、计价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细化到条款中。在履行阶段,交易双方都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让我们共同维护和谐友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