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的沪上法律教育
19世纪初叶创办于上海虹口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中国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
谈起这所学校,首先得提及美国传教士林乐知于1882年在上海虹口昆山路创办的中西书院。1911年,因师资及经费问题,上海中西书院移并苏州东吴大学。上海中西书院虹口昆山路旧址先后开办了东吴第二中学及东吴大学法科。东吴大学法科即是后来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系由美国人葛赉恩、薛伯赉、兰金等于1915年9月成立。
从一份1915年的英文简章中,可以读到当年设立东吴法科的宗旨:“设法科的宗旨乃是教授学生们世界各主要法律制度,使他们熟练掌握这些制度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另一个重要的目的乃是培植学生们为中国未来新的及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作出贡献。”可见东吴大学法科设立的积极意义及长远目光。
东吴法科开办初期,名称为“中国比较法律学院”。但是“除了罗马法及摩西律(《圣经·旧约》的化名)外”,所用教材多为美国大学法律系所用原本。而事实上那时确实也很难找到一本有关中文法律方面的书,所以实际上所教的几乎全是英美法。“比较法律学院”名实并不相符。这样的局面直到中国人担任校长,才开始以中国法为主。
东吴法学院教学按照美国正式法律学院课程,自1914年起,“研究判例”法可以说就是一个主要方法,且几成唯一。此法亦称“实例研究法”,在东吴法学院的具体教学上,即先把每个案件中甲乙双方事由说清楚,然后加以分析,再引用判例论断是非。也因为是美国式“自学辅导方法”,所以学生的英文基础必须扎实。考试时,由教员拟出若干虚拟案件,让考生进行分析,最后作出结论。
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外国人兴资办学条例》,东吴董事会中中国人的身影才开始多起来,校长亦由中国人杨永清担任。
毫无疑问,在东吴法学院的求学经历,让中国莘莘学子因此开阔了眼界和拓展了知识面,尤其是在专业领域。曾在东吴法学院求学的谢颂三认为:“依照英美的法律道德,当事人向律师所讲的私房话,律师须严守秘密,即使法庭要求公开,亦可拒绝,说是一种‘特许的谈话’。”又如“英美法(律)视私人财产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当时极大部分诉讼案件是财产债务纠纷,一切损失都可以用金钱数字来计算,连个人名誉、精神痛苦、失恋、离婚皆可借口提出赔偿损失,从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依照被告的经济情况而定。”类似这样的事例,对于当时的国人而言,可谓闻所未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