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王于2018年6月入职某公益服务社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往某物业公司,在祥德公寓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12月20日老王被口头通知,因业委会与物业终止合作,工作至2021年12月底离职。老王认为自己工作勤勤恳恳,且再过2个月就退休了,现在突然遭到辞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益服务社与物业公司共同支付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称,老王与其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因祥德公寓业委会通知其2021年12月31日终止合作,出于客观原因,才将老王退回公益服务社。
公益服务社则称,其设立本身就是为社区提供四保服务,承接一线非管理类社会服务岗位的开发安置,属于公益性民办非企业组织。公益服务社本身并无收入。老王的社保缴纳、工资发放都是享受了财政拨款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老王与公益服务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已明确岗位属性是公益性岗位,不适用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老王被物业公司退回后公益服务社也想为其重新安排岗位,但无合适的工作,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处理结果】
对老王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解析】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在我国,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人群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目前,公益性岗位多集中在由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如社区的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等岗位。
在本案中,从该公益服务社的经营范围可见,其承担了为社区提供四保服务,承接一线非管理类社会服务岗位的开发安置的职能。而老王从事的保安工作,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亦符合公益性岗位特征。由于公益性岗位具有“临时性”和“救助性”的特征,因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