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5日张某因不认可部门经理工作安排与该经理发生争执,经过一番争论后经理怒而告之:“你还想干吗,想干的好好干,不想干就走”。张某遂即离开公司未再上班。两日后,公司人事发现张某未到岗,短信通知要求其到岗。张某回复经理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25日公司又向张某快递书面通知再次要求其返岗。张某回复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不可能再返岗工作。2020年5月22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诉称被申请人2020年5月15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申请人辩称,经理仅要求其好好工作,公司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经理当日言语并未明确表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意在要求申请人服从安排、好好上班,事后单位也通知申请人返岗工作,而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主张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故未予支持。
【案件评析】
因解除与否及解除时间发生争议的,按谁主张谁举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