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职工不知自己怀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反悔吗?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1-06-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张三于201811日进入上海A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月工资50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91215日,张三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张三的最后工作日为20191231日;按照张三的工作年限确认支付张三经济补偿的数额;其他事项双方再无任何争议。202013日,张三发现自己已怀孕8周,即张三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已怀孕。当日张三立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张三诉称,其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并不知晓已怀孕的事实。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故,应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从未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让张三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去签订解除协议。因此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张三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张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案件结果】

张三与公司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张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育龄妇女,对自身是否存在怀孕可能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及预判,对其自身的身体状态应完全知悉。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女职工本人参与其中,应谨慎做出选择。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都应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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