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牛某与园林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部  信息时间:2021-05-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情简介

牛某于2020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本市某园林公司支付工资。仲裁委受理后,并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牛某表示其2020年3月入职园林公司,从事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园林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故要求支付工资。而园林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牛某系与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建立劳务关系,牛某在刘某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工地工作,所有工作由刘某个人安排,相关费用也是由刘某个人结算的,故请求仲裁庭驳回牛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牛某与园林公司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因此确认牛某与园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作出对牛某支付工资请求予以支持的仲裁裁决。

案件评析

园林公司虽辩称牛某系与刘某个人建立劳务关系,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仲裁委员会对此主张未予采信。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牛某和园林公司主体适格,牛某从事的工作是园林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平时由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报酬也是通过法定代表人账户转账发放的。即牛某与园林公司符合上述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据此仲裁委员会确认牛某与园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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