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本市一家服装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规定缝纫工每月的定额是130件,每件衣服按20元计算发放工资。一般情况下,李某每月能领取工资不少于2600元。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公司由于急着为客户赶制一批衣服,经常安排李某加班,李某合计赶制衣服350件。李某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加班工资。
庭审中:李某表示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其超出定额的90件衣服是利用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来完成的,因此公司应支付其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服装公司虽认可李某超过定额部分的衣服是通过加班方式完成的,但表示因李某的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公司已根据李某2011年9月至10月所做的衣服数量支付了其相应的工资,无需另行支付其加班工资,故,不同意李某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即使李某的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服装公司安排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和300%支付工资。因对于超过定额部分的劳动成果,服装公司已支付李某一倍的工资,因此服装公司应支付其相应的差额。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按计件工资制领取工资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超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为计算基础。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根据以上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超时工作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当根据上述“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或“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计算中体现出超时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本案中,服装公司虽然对缝纫岗位的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安排李某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李某可以要求服装公司在计件工资基础上支付其延长工时完成工作量的工资的增加额或法定节假日完成工作量的工资的增加额。公司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时工资或法定节假日工作工资支付规定调整计件工资标准,如李某的计件单价是20元,那么其超时加班时,公司应按计件单价的150%即30元支付其加班工资;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应按计件单价的300%即60元来支付其加班工资。因此,公司应支付李某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综上所述,实行计件工资制即多劳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其为劳动者规定的劳动定额应有合理性,该定额是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三是加班工资支付原则上以调整计件单价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