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家具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本市家具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维护家具市场交易秩序,落实家具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规范家具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家具行业自身特点,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家具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依法承担市场管理责任的企业法人。本准则所称家具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家具市场内设摊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家具市场规范管理的原则是通过行业自律,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督,明确市场位责任,强化上市商品渠道管理,建立,健全家具市场管理制度。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家具市场开办单位履行职责。家具市场开办单位应制度建设,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管理。
第二章市场开办单位
第五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拒对其所开办的家具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家具市场内上市商品质量的日常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协议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要求过场经营的家具生产性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可能条件下实地核查其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记录在案;
(二) 市场开办单位应要求过场经营的家具经销商或个人在经营所在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制度,杜绝各类劣质商品上市。
(一)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要求进场经营者提供上市商品的质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并登记在案,以供消费者查阅;
(二)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派专人查验进场经营者的上市商品是否登记备案;
第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向社会承诺"不制假,不售假,不存保,不欺诈"和" 无假冒商品, 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 无侵权行为,无欺行霸市",遵循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 规则等行规行约,并在家具交易市场内杜绝下列现象:
(一) 虚假广告;
(二) 假冒注册商标;
(三) 非法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
(四) 伪造或者昌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的质量标志;
(五) 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品进入市场。
第九条 开办单位应在家具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音投诉。消费者投诉站的设置应便于消费者投诉。
第十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生产经营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先行赔偿。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公示制度、 在家具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牌、 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 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
(二) 市场管理制度;
(三) 市场的经营承诺;
(四)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五)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规则;
(六)上海市家具行业文明服务规则(公约)
(七)上海家具行业产品标识标注规则;
(八)消费者申(投)诉电话
(九)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督促市场经营者执行商品质量保证和责任制度、 有权对商品来源不申报采取责令改正、公示等措施。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熟悉市场管理法规和管理业务, 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宣传教有、倡导诚信服务、文明经商。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负责将市场内发布的广告样件送当地工商所备案。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单位须建立、健全市场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履行场内经销商品商标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市场经营者建立经销商品商标档案资料。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的家具质量保证和责任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须持营业执照,经营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一) 家具生产性企业进场经营,须向市场开办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和由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约法人委托书;
(二) 家具经销性企业或个人过场经营,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物价局有关"三色标价签"的有关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者所雇佣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祁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培训,颁发的"上海市家具行业上岗证",并佩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害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纳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一) 提倡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上海市家具买卖合同";
(二) 进场经营的家具生产性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与消费者签订的定购定单应定期向市场开办单位登记备案;
(三) 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完成后应开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害经营的商品须符合国家有关纳产品质量要求。市场经营者经营的家具应当符合质量保证标准,并应从依法设立,具备经营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销售应检验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酌商品,做到"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和"无假冒商标、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无侵权行为、天欺行霸市"。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经销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具备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或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质量、价格有表示的、应当请楚明白。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市场经营吝的商品或吝服务。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规格,等级,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保障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受到市场经营者侵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市场开办单位先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在市场内发生消费争议,其台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市场消费音投诉站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市场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市场管理协会,吸收市场开办单位参加。市场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并加强与本市各级行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协会的联系,共同协调管理市场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可组织经营吝建立自律小组,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吝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行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市场管理协会,经营者行业小组等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建立推行信用制度,通过开展"信得过"摊位竞争赛,评选文明经营户等活动,提高市场经营信誉,通过开展遵章守制、家具质量检查活动,惩戒,公示违法违章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 市场经营协会应当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对上市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渠道的监督管理,建立家具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准则规定、 尚未构成违法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管理协会对其子以通报,并将通报内容在市场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市场开办单位被通报的,该市场不得参加当年度"文明市场"评比。
第三十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机构)依法查处,处罚决定书在商场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市场开办单位被行政处罚的,该市场不得参加当年度"文明市场"评比。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