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新《消法》3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许多消费者拿起了《消法》武器,在实践中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区消保委接到这样一起投诉:
消费者张先生3月18日通过某公司的自动柜员机充值移动电话卡,共充值费用100元。充完值以后,消费者觉得话费余额还蛮多,一下子用不完,对这次充值行为有点后悔。他就想到了新出台《消法》中的“后悔权”,随即向消保委反映:消费者认为他在充值的时候,自动柜员机的屏幕画面没有提示过本次充值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还认为充值的“商品”没有使用过,不影响二次消费,所以自己应该享有后悔权,要求消保委协调处理。
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消保委首先满足其要求协商的请求。由于自动柜员机所属的公司只是移动公司充值服务的代理商,只要充值成功,至于售后纠纷均由移动公司处理。消费者要求的无理由退货诉求只能和移动公司协商。经协商,移动公司答应可以为消费者进行余额转移,但是退款的要求不能满足。消费者不能接受。
【案例点评】
《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关于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条文是这么规定的,那么我们试着分析一下该消费者的诉求是否有道理?
首先我们认为话费充值是一种预付性质的服务,消费者充值成功后就开始接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我们看到《消法》关于“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条文,似乎并未将经营者的服务纳入其范围。其次,如果把自动柜员机或者在线充值看成一种特殊的商品,那么这种“商品”也是由序列号或者充值密码构成的。序列号或充值密码对该商品的价值起着关键的作用。消费者一旦使用了序列号或密码充值成功,该序列号或密码就不能再次使用了,换句话说这件“商品”已经不完整了。故不满足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当然,我们设想另一种情况,消费者如果是在网上购买的实物性质的电话充值卡,如果该卡“完好”,未经启封、密码未经刮开使用,那么我们认为该商品还是应该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