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这样的“消费”我可以拒绝吗?
姜先生和同伴们开开心心的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6日泰国团队游。行前,双方约定好的行程和项目。怎料,旅行途中,泰国地接导游在行程中劝告消费者增加消费价值2000元的水果餐,由于团队中有部分消费者愿意消费,而姜先生一行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再拒绝消费。最后,在导游的软磨硬泡下,加之身处异国他乡,消费者不得已也掏了腰包。回国后,消费者认为旅行社有强制消费的嫌疑,就联名投诉该旅行社。
消费者诉求
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与旅行社签定的旅游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行程和项目,在规定行程之外的项目,消费者有权拒绝。该次泰国行程中的消费水果餐,导游一再要求消费者配合工作,消费者表示为配合导游工作,选择几样能够承受的项目进行消费,导游还是不依不饶,最后以不消费无法成团继续游玩要挟消费者,消费者不得在中途ATM机取款消费。整个过程,消费者进行了录音。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消费者要求该旅行社支付20%违约金。
经营者辨称
由于消费者联名投诉,旅行社也先行进行了处理。旅行社认为:通过消费者提供的录音资料,泰国的地接导游确实在服务态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尚不构成强制消费。由于导游有先行告知消费者,征询同意,而且在团队游结束后导游处回收的旅游意见书面反馈单中,消费者也签署了满意。所以,旅行社对导游的服务态度及服务瑕疵上是愿意对消费者做一定金额的补偿,即旅行费用的5%。
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定上存在分歧,对补偿的金额也存在很大的差距,虹口区消保委介入调解。
调查调解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听取了消费者的意见,要求消费者对自己的诉求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消费者提供了两段录音资料,在仔细听了录音后和看了消费者投诉信后,区消保委认为在那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拒绝导游的“消费”游说,有强制消费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区消保委在与旅行社的多次沟通中,对旅行社坚持其地接导游仅仅是存在服务态度问题提出了坚决的反驳。认为旅行社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方面应该承担约定的责任。
调解结果
最后,经协商,旅行社同意支付消费者旅游费用总额20%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涉外旅游消费时要谨慎,应选择资质好、信誉好的旅行社,在签订消费合同时,对自费项目要多做咨询,约定详实并订入合同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做好维权记录,保存证据,第一时间通知承办旅行社,要求及时介入协调,帮助减少损失。(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