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舅舅张某投诉某母婴护理服务公司称:外甥结婚生子,全家欢天喜地,为保证做月子质量,特地花高价请母婴公司护理,根据协议他外甥夫妇及婴儿28天全部吃住在母婴公司内,由育婴师一对一的护理,没想到第23天婴儿发高烧延误治疗,病情发展成肺炎,要求母婴公司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并继续吃住在公司直至婴儿康复。
虹口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某母婴护理服务公司有关人员大呼冤枉称:张某的外甥夫妇确实花高价来享受高质量护理,她们尽心尽职地护理。当育婴师早上发现婴儿身体有异样时,及时告诉了其母,要家属尽快带婴儿看病。傍晚,育婴师再次提醒张某的外甥夫妇,婴儿体温上升,但家属没行动。直到半夜,张某外甥夫妇才带婴儿去看病。公司认为,延误了婴儿看病,责任在于张某外甥夫妇,而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解决该消费纠纷的关键是谁延误婴儿看病的时间,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据公司的说法,他们已尽到告知义务,而且二次通知了婴儿家属。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消费者的舅舅张某承认:公司是告诉了外甥夫妇,但外甥夫妇是“小孩”,不懂没经验,他们没有告诉我们大人(即长辈)。因此,张某抓住这点,一味地强调母婴公司是有责任的。
由此,该消费纠纷症结不言而喻,婴儿病情延误的主要责任在于张某外甥夫妇。
在接下来的调解的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一方面对张某外甥夫妇方面释法说理,明确告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经过登记结婚的外甥夫妇不可能是十八周岁以下的人,他们应当不是也不该是长辈眼中的“小人”,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和后果。另一方面,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做母婴公司的工作,尽管主要责任在于消费者,但公司并非一点教训都没有,如尽告知义务时,在什么时间、地点与谁告知?要求公司吸取教训,同时配合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意愿,消费者不再坚持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等,也不再继续住在母婴公司。而母婴公司作出适当经济补偿4000元,同时,免去多住5天的费用,还派出育婴师到婴儿家中提供十天的免费护理。至此,一起婴儿肺炎引起的高价高档“做月子”消费纠纷合法合理合情得到解决。
消保委提醒:当前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走入婚姻殿堂,他们多是独生子女,曾受父母长辈们的万般宠爱。现在,他们虽为人父为人母,但在一些长辈们的眼中,他们依然是“小人”,好多事情仍为他们打理。此纠纷事件中婴儿病情的延误,就在于小夫妻仍然是“小人”。在此,消保委提醒80后90后的小青年们,自己的事自己作主。成人了,不要忘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郑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