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叶先生到虹口消保委投诉,反映家中的洗衣机因维修部维修不当,致使两个房间的地板进水起拱,向该维修部索赔遭拒。
接到投诉后,我委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联系了解情况。今年7月8日,叶先生家的滚筒洗衣机拉门失效,打电话保修。维修工维修后,建议消费者拿脏衣服试洗一下,没想到由此酿成大祸,因门未彻底修复,而维修工及消费者都以为已修复,当时都离开现场,致使水漫金山,两间卧室地板彻底报废。
调解过程中,该公司经理辩解说洗衣机没有修复是他们的责任,但消费者在装修时将卫生间地漏堵住导致排水被堵也难逃其责,而且消费者在事情发生后第三天才向他们保修,没能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故造成目前的状况。区消保委在听了双方的反映后,指出尽管维修部提出的辩解理由有一定的道理,但后果主要还是维修不当造成的,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最后由维修部承担一半的维修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消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此投诉中,经营者寻找理由推卸责任其行为显然有悖这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消保委在此希望广大经营者能恪守诚信经营的理念。(金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