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起眼的手机包装盒值150元?相信不少消费者会为此感到奇怪,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不少消费者亲身经历过商家收取包装盒费用的尴尬和无奈。
消费者毛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近日,他投诉到了消保委,据反映,毛先生今年1月27日在上海迪信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春天百货店(以下简称迪信通)购买NCE N100型手机一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于是消费者根据手机“三包”规定提出换货的要求,因销售商无法换出同型号机型,在不争的事实面前,销售商最终同意按照手机“三包”规定作退货处理,但却以消费者将手机包装盒丢失为由强行收取消费者150元包装盒费,同时还貌似正规地开出收据,把毛先生唬得有点摸不清方向,好像收包装盒费是理所应当的事。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即与迪信通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迪信通振振有辞称:第一,顾客退回的手机最终是要由销售者退回给供应商或厂家的,如果没有完整的包装盒,供应商或厂家就会向我们销售者收取包装盒的费用;第二,顾客在购买产品的同时,我们在开据的发票背面已经加盖了相关声明,表明了“包装须保存一年”,并由顾客签字确认。第三,手机“三包”规定中并未明确说明消费者在退机时可以没有包装盒,也未规定经营者不能够收取包装盒费。基于上述三点,我们相应的收取一定费用。
区消保委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等有关情况。迪信通向消费者收取150元包装盒费是在买卖交易成功后提出的,没有在买卖成交前或成交过程中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关退货时加收包装盒的费用等必要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第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发票背面的声明属不平等格式合同,应视为无效。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声明中“包装须保存一年”是经营者故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经营者义务的行为。通俗点讲,消费者购买手机的目的是使用,是为了给生活带来方便,而包装盒对消费者却没有直接用途。因此,从常理来讲包装盒保存一年的条款显得苛刻,是交易中的不平等。打个比方,如果冰箱、彩电等大件商品的销售商都和迪信通一样,那消费者的家将会成为“纸盒堆积站”。二是,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很明显,声明中“办理退、换手续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与《消条》相违背,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收取商品包装盒费用,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义务,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都是经营者不诚信的具体表现。虹口区消保委告诫广大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相关规定,制止不诚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