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知识
(1)什么是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发布)
第2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保健食品有哪些特征?
A.保健食品仍然是食品。
B.保健食品只适宜于特定人群。
C.保健食品只可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
D.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因而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保健食品如何辨别?
保健食品必须使用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图样)和批准文号。
蓝帽子:
如图所示:
每个“蓝帽子”下面都标有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文号。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www.sda.gov.cn上查询真伪。
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的标识方法如下:
类 别 2003年7月以前批准的产品 2003年7月以后批准的产品
批准单位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产保健食品 卫食健字(年份)第xxxx号 国食健字G(年份)xxxx号
进口保健食品 卫进食健字(年份)第xxxx号 国食健字J(年份)xxxx号
卫食健进字(年份)第xxxx号
卫食健字(2003)第0409号就是卫生部2003年批准的第0409号保健食品;
国食健字G20080124就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批准的0124号保健食品。
有效期: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发布)
第33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发布)
第66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4)保健食品与QS标志
QS标志,全称“Qiyeshipin Shengchanxuke”,即我们常说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标志,是食品生产许可的专用标志。
保健食品不使用QS标志。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如包装上只有QS标志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该产品只可能是普通食品,而不可能是保健食品。
(5)如何认识保健食品上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所必须申请批准的行政许可。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的标识区别:
类 别 产品标识
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卫食证字”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卫食健字”
目前市场上存在部分产品既有保健食品标识,又印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对此消费者大可不必在意。相反,对于那些只有卫生许可证号,没有保健食品标识,却依然标榜自己为保健食品的产品,消费者应当认清,这不是保健食品。
(6)保健食品标识有哪些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部1996年发布)
第4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7)保健食品命名有什么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发布)
第4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命名禁用语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8)保健食品可以宣称的功能有哪几项?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卫生部2003年发布)
目前,保健食品可以宣称的保健功能共有27种。
增强免疫力功能 改善睡眠功能 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辅助降血脂功能 促进泌乳功能 祛痤疮功能 辅助降血糖功能 缓解体力疲劳 祛黄褐斑功能 抗氧化功能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改善皮肤水分功能 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改善皮肤油分功能 缓解视疲劳功能 减肥功能 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促进排铅功能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促进消化功能 清咽功能 增加骨密度功能 通便功能 辅助降血压功能 改善营养性贫血 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9)保健食品做广告有哪些规范?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发布)
第8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10条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11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维权依据
保健食品消费受到权益侵害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维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发布,2009年修订)
第35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发布)
第50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第51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66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96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发布)
第48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发布)
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通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通道进行维权: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消费咨询、投诉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12315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咨询、申诉、举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
法律咨询服务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12348
保健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投诉、举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331
食品安全问题咨询、举报 上海市卫生局 12320
上海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12320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咨询、举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有关食品、药品犯罪行为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 110
相关网站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sgs.gov.cn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www.315.sh.cn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hfda.gov.cn
上海市卫生局: wsj.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