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以来,新春之际,有关保健品的投诉情况也日益缓和。截止至
目前市场上的医疗器械多种多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各类医疗器械按照其安全性、有效性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明确设区的市级、省级以及国家食药监部门分别对第一类、第二类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审批。
以近期投诉较多的由上海冠瑞医用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上海疏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的“冠瑞高电位治疗仪”为例,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高压电位治疗设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而曾因违法广告受到广东省食药监局公告,至今仍在上海活跃并屡遭投诉的“先河生物降压仪”,根据其批准文号“冀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60032号”可以判断,它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条例》要求,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对此分别由省级以及国家食药监部门负责审批。
此外,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还要求在申请获得营业执照之前分别获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在法规的严格要求下,这些进入市场推荐给消费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原本应当具有安全、有效的质量品质。然而,大多数消费者在投诉中却反映其所购买的医疗器械,并不具有商家事先宣称的治疗效果,甚至有质量缺陷、性能故障的情况发生。而这大多与营销人员的不正当宣传有关,尤其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所禁止的那些宣传形式,例如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应当说,人们所通识的医疗器械概念原本只作为医院内专用于病患者的医疗用品来理解,但随着医疗保健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医疗器械化身保健用品推向普通消费者,尤其是对于因常年患有某种疾病有特殊需求的老年消费者,投入一台几乎包治百病治疗仪仍然要比常年上医院看病花钱来得合算。
市消保委保健办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具备更为专业的医疗知识,甚至必须向专业医疗人员咨询。对于医疗器械的种类与分类应当有一定认识,尤其对于产品批准文号,不同于保健食品统一由国家批准,医疗器械因类别不同批准单位也不尽相同。消费者要善于求助于主管医疗器械的食药监部门。我们也建议,有必要区分医用医疗器械与家用医疗辅助用品的概念,同时有关部门就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公告也有必要整合一个全国统一的曝光平台,以产品数据库为线索,方便消费者查询选购。(唐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