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2〕第219号
申请人 姓名:龚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本市大连西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范春燕,职务:局长
申请人龚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于今年7月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上海XX有限公司(XX官方旗舰店)在网上销售的XX修护面膜标签涉嫌违法一事,近期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告知书发现仅仅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庇,并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等行为。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上海XX有限公司(下称:上海XX)的举报单,编号:21310109002022072503XXXXX,反映称:“于今年7月13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XX官方旗舰店)购买了XX修护冻干面膜28套,一套三盒,共计花费10000元,购买使用以后感觉其面膜材质存在问题,其标签宣称其面膜膜布为天然植物纤维膜布,但其送检后得知面膜材质为百分百莱赛尔纤维。根据《天然纤维-术语》(GB/T 11951-2018)中明确植物纤维属于天然纤维的一种,而莱赛尔纤维根据国家标准GB/T 4146.1-2020纺织品化学纤维明确属于化学纤维分类的一种,被投诉举报人在面膜标签中宣称其面膜膜布是天然植物纤维(天然纤维)实际却是化学纤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也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给予奖励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9月2日将立案信息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推送告知了申请人。2022年10月27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决定,并于次日制作了《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将上述处理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且被申请人所作的沪市监虹责改〔2022〕第02XX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上海XX作出,并非对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仅系该案的举报人,亦与该行政处理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请求驳回。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上海XX的举报,后开展调查,于9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推送告知申请人对上海XX已立案查处。10月27日对上海XX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这一处理结果,于10月28日制作《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其举报的结果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3101109002022072503XXXXX)及附件;
2、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屏;
3、被申请人提供的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沪市监虹责改〔2022〕第02XXXXX号);
4、被申请人提供的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的《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上海XX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为此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此本机关认为,法律虽赋予了申请人举报的权利,却并未赋予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施加处罚的权利。举报目的是启动行政调查程序,被申请人应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履行核查职责、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对上海XX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该举报处理的结果告知申请人,该责令改正行为的产生,不以申请人个人意志为转移,亦不涉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也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之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若想要商家退款与赔偿,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