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46452020190110XXX),以被申请人应当提供政府信息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系争《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公开虹口区沙虹路XX弄X号XXX室享受居困人员的名单”。经查,沙虹路XX弄X号XXX室所在地块的拆迁人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实施单位是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该户未向区保障中心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居困认定,区房管部门亦未对该户做过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并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1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系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了检索,未查询到该户申请居困的相关材料。据此,被申请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因被申请人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系争《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