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劳保〔2002〕57号
关于虹口区就业援助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各街道、镇:
为了贯彻实施市政府“净增10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实施项目,进一步夯实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基础,有效实施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助,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我区在每个居委会聘用一名就业援助员,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为了规范对就业援助员的管理,提出管理意见如下:
一、就业援助员的基本条件
就业援助员原则上从本市协保人员中选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就业援助员的工作职责
1.政策宣传。在社区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做好劳动保障宣传栏的信息更换和维护,并及时发放各类劳动保障政策宣传资料,帮助居民进一步了解各项就业保障政策。
2.调查摸底。掌握本区域内劳动力资源情况,做到基本台账齐全、准确,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完善。做好与居民的联络工作,动态掌握区域内失业、协保人员的状况。
3.开发岗位。建立与社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掌握区域内单位的用工信息,配合街道(镇)劳动科做好开发适合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4.就业援助。维护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扩大社会报账面,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帮助就业特困群体就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人员、申请失业补助金或申请一次性补助金的人员,做到定期上门家访,及时反馈信息。
三、就业援助员的工作制度
1.宣传资料发放制度。及时将有关政策信息和招聘信息在第一时间段与社区居民见面,主动帮助居民了解相关的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
2.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居委会劳动力资源基本台账,每月向街道劳动科上报社区就业、失业、协保、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时向居委会通报就业信息。
3.工作列会制度。街道(镇)每月召开一次就业援助员理会,学习政策,交流工作。区就业促进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就业援助工作例会,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对策。
4.业务培训制度。区就业促进中心每年、街道(镇)每季度对就业援助员组织一次培训,使就业援助员了解有关就业与社会保障政策,熟悉岗位工作职责。对新聘用的就业援助员,必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工作考核制度。为规范就业援助工作,调动、激励就业援助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就业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街道(镇)每年应对就业援助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就业援助员续聘的主要依据。
四、就业援助员的组织管理
1.就业援助员是居民委员会聘用的专职从事就业援助的工作人员。就业援助员在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居委会负责,街道(镇)劳动科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2.就业援助员聘用手续,由居委会推荐,经街道(镇)、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定后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其用工手续、按街道(镇)公益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办理。
3.就业援助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考核不称职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居委会提出意见,经街道(镇)有关部门同意后,居委会予以续聘,并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4.就业援助员的岗位津贴由街道(镇)有关部门按月编制名册,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标准拨付。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