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6号)、《上海市体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沪府办发〔2017〕10号)、《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1号),进一步推动本区体育产业的融合集聚发展,根据《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15号)文件的精神,现就组织开展虹口区2020年体育产业专项扶持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注册登记在虹口的企业或功能性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
(三)符合本区体育产业发展导向;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支持项目与扶持标准
(一)促进体育产业主体集聚。
1.对新引进的重点体育企业(须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虹口区新注册),经认定,在虹口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租金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重点体育企业(须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虹口区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能级提升。
3.对2019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9年度内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突出体育赛事经济贡献度、赛事关注度等指标,支持虹口体育类企业、社会组织举办高品质国际、国内赛事,以及上海本土赛事和“一区一品”赛事,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虹口体育类企业参与体育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参与制定单位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于通过社会力量和市场化机制训练培养的运动队、运动员,在奥运会、全运会和上海市运动会为虹口区取得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相关企业或社会组织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7.对新引进的体育产业功能性服务机构(须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虹口区新注册的协会、社会组织),经认定,根据其影响力及实际运作情况,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重发挥功能性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对其承担的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管理、协调、技术性服务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申报国家、市和区文创资金扶持项目,并按照文创相关配套政策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三、申报材料
(一)虹口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虹口区内纳税情况证明;
(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复印件(如需);
(五)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和验资报告(如需);
(六)获得国家级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
(七)体育赛事立项、备案、办赛许可、参赛人数、媒体宣传规模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有关合同和财务凭证等(如需);
(八)标准已批准发布和标准起草单位排序的相关材料(标准文本的封面和前言的有效复印件)。制定国际标准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需);
(九)运动员参赛获奖证明、注册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需);
(十)功能性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平台建设项目的方案、申请、审批及验收材料等(如需);
(十一)文创或体育产业项目立项或批复的证明文件、市级扶持资金到账凭证、项目验收有关材料等(如需);
(十二)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方式
书面材料一份,于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盖骑缝章(书面材料不退还)。
五、申报时间
结合今年整体工作安排,拟组织项目进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前。
六、资金使用管理
区体育局负责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文创办、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体育局会同区文创办、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七、其他
未尽事宜,由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锋、陆乃东
联系电话:021-65402772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虹口区体育局223B室 体育产业科
附件: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