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旭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15)办字第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壹万叁仟零捌拾陆元贰角壹分;
二、你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陆拾捌元玖角柒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