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中良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14)办字第1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三年三月三日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壹佰伍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柒佰肆拾元。
二、你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三年三月二日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肆拾捌元贰角捌分。
三、你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叁万伍仟零陆拾肆元。
四、你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捌拾陆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捌拾陆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