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创建“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工作的请示

虹教2022〕6号                   签发人:李国庆

 

 

关于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创建“上海市婴幼儿

照护服务示范区”工作的请示

 

区政府:

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21〕8号)的文件要求,促进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拟创建申报“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具体请示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21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2021年12月,市教委、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详见附件1),明确提出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区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轮是2022年,第二轮是2024年,“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1-2个,“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6个,各区自主申报参评。如在2022年进行首轮申报创建,须在1月底经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名义提出申请,并提交创建方案,2022年9月接受评估。如通过,年底前市级命名。

1月7日,区教育局牵头,召集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召开专题协调会,对照《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2021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2)中的指标内容和评估要点,沟通相关信息和要求,目前已初步研制形成虹口区开展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创建方案(详见附件3)。

二、工作基础

近年来,我区立足实际,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加快构建完善虹口托育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顶层规划引领。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区“十四五”规划和《虹口区教育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并出台了《虹口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是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区托幼和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加强部门协调合作,研究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的重点难点问题,近三年,共召开联席会议16次。设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合相关委办局,对托育机构开展申办及日常工作指导,形成年检工作机制。成立托班教师教研中心组,开展托育从业人员分层分类的岗前职后培训,三年来,共组织647人次参与培训。

三是扩大托育资源供给。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按时保质完成每年普惠性托育点建设,在17家幼儿园、4家托儿所开设42个托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满足适龄幼儿家庭多元化的入托需求,截至目前共19家托育机构取得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已实现本区街道普惠性托育点100%全覆盖。

四是丰富科学育儿指导资源。借助市“育之有道”APP、“虹口区科学育儿指导”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各早教指导站的作用,联合卫健委、街道、妇联等部门,为有需求的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对照创建指标,我区多项工作已在积极推进中,但在政策支持、服务供给、创新融合和监管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例如缺少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及相关文件的佐证材料,欠缺依托社区提供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家庭互助服务、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的托育服务,在城区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中或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推进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也需要重视和推进等。创建工作为区域性整体推进工作,涉及多部门及各街道,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三、请示事项

提请区政府同意在2022年开展“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首轮创建,并以区政府名义提交申请及创建方案。

当否,请示。

 

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2021版)(征求意见稿)

3.全国(上海)婴幼儿照护示范城市(区)创建申报表及虹口区开展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创建方案

 

 

虹口区教育局

2022年1月26日


附件: 附件3-2:虹口区开展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docx

附件: 附件3-1:创建申报表20220120.doc

附件: 附件2:上海市婴幼儿照护示范城市创建指标(征求意见稿).xlsx

附件: 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2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