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陈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编号:310109-17055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0年9月2日星期三下午17时26分,其驾驶小客车由欧阳路至四平路右转行驶,在四平路口被一未戴口罩的执勤交警拦住靠边停车,靠边停车后被告知在路口未礼让人行道行人,并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事后调取其行车记录仪,申请人认为,其右转时两边人行道均为红灯,且人行道上未有行人通过,处罚决定书描述的涉嫌违法行为与其提供的行车记录仪描述矛盾。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9月2日17时23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临平北路四平路口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E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沿临平北路由西向南右转弯驶入四平路时,临平北路人行横道线左、右两侧设置的人行信号灯为绿灯表示行人可以通过,且在人行横道线内有行人正在通行,驾驶人即申请人未让行正在临平北路人行横道线上正在通行的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在履行告知程序,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55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经调查确认,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上述号牌的机动车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民警在不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17时23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临平北路四平路口执勤时,看见申请人驾驶沪E76817的小型越野客车沿临平北路由西向南右转弯驶入四平路时,遇有绿灯情况下正在横过临平北路人行横道的行人而未停车让行。因申请人涉嫌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2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3、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及现场执法时的视频资料等可以认定,申请人右转时,在其车辆左侧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已行至道路正中,申请人未礼让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右转时两边人行横道为红灯,而且安装于其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人行横道上没有行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本机关经查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各自提供的视频资料后认为,该路口由北向南方向的行人信号灯跳转绿灯在先,申请人实施右转在后。申请人的行车记录仪因安装位置及镜头可视角度的原因,存在视野盲区,未能全面反映当时道路情况,而被申请人民警执勤地点正对于行人通行方向,其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更为客观。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观点不予采纳。同时也建议被申请人民警在当下防疫形势下,工作中也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编号:310109-17055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