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1〕第2号
申请人 姓名:王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编号:310109-17075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5日15时34分,其在四川北路、黄渡路黄色虚线处临时停车3-5秒,操作电子导航时,被交警现场处罚3分200元。因为其刚到上海没多久,不熟悉路况,所以才在黄线虚线处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临时停车3-5秒钟。2020年12月17日其在嘉定区城北路平城路路段驾驶车辆操作导航被交警现场教育罚款,当时交警说不熟悉路况可以在虚线处临时停车几秒钟操作导航,所以才造成此次违规。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5日15时31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巡逻至四川北路黄渡路西约50米处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AFXXXXX的小型轿车停在该处非机动车道内,因该路边人行道缘石上标有黄色实线(禁止停车线),故该车驾驶员即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经履行告知程序,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75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签名签收。经调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的规定,施划于道路缘石上的黄色实线为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路边停车。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停在人行道缘石上标有黄色实线的路段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民警在不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15时31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巡逻至四川北路黄渡路西约50米处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AFXXXXX的小型轿车停在路边人行道缘石上标有黄色实线的非机动车道内。因该申请人涉嫌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3、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和照片。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视频、民警执法工作情况等可以认定,事发时,申请人因使用手机导航将机动车停靠在漆画有黄色实线(意为禁止停车)的路边,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当场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采纳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辩称,其是在黄色虚线处临时停车查看手机导航。本机关认为,根据现场执法视频显示,申请人停靠处为黄色实线而非虚线,故其理由与事实不符。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编号:310109-17075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