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朱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朱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编号:310109-17028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0年3月23日18时40分左右,其驾驶轿车自外滩隧道出来后沿吴淞路行驶至接近海宁路口,在虚线处变道至最后侧车道准备右转弯至海宁路。当值交警认为其实线变道对其进行处罚。申请人认为其有行车记录仪录像为证,显示其是在虚线处变道。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3月23日18时41分许,交警在吴淞路海宁路口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轿车沿吴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宁路口,从右侧第二根直行车道变道至右侧第一根右转弯车道时,车辆的后轮压到了车道中间的白色实线。该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随后,交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当场告知驾驶人即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交警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28XXXXX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经调查确认,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上述号牌的机动车在白色实线处由直行车道变道至右转弯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交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交警在不采纳驾驶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当场开具《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3日18时41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吴淞路海宁路口执勤时,看见号牌为沪AXXXXX的小型轿车沿吴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宁路口,从右侧第二根直行车道变道至右侧第一根右转弯车道时,车辆的后轮压到了车道之间的白色实线。因申请人涉嫌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将其拦下后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在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
3、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电子监控视频;
4、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和照片。
本机关认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照片、道路电子监控设备的视频资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等可以认定,事发时,申请人驾车沿吴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宁路口,在其由直行车道变道至右转车道的过程中,车辆后轮压到了车道之间的白色实线,即车辆跨越了导向车道线,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车辆未压白色实线,并未违法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编号:310109-17028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